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培养一支适应我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为教师成长创造条件,鼓励教师不断学习,不断的更新知识,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师资培养原则
(一) 按需有序。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各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依据学科(专业)建设、梯队建设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教师培养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于每年9月20日之前报人事处。人事处将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情况对各教学单位的培养计划进行审核,报学校审定;根据教学需要,教学系(院、部)当年脱产培养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本系(院、部)教师的10%,如考取人数超过计划数,则超过者须办理缓读手续,使用下一年度计划;
(二) 学用一致。师资培养的学科专业、课程内容必须服从学院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专业及研究方向应适应本系(院、部)及学院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适应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 按条件、择优培养原则。符合条件者经过批准可参加培养,同等条件下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优先安排。
二、师资培养范围
(一) 教学名师培养。各系(部、院)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确定培养重点并报人事处。学院根据教师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资助;
(二) 学历、学位培养。结合学科建设需求,提高现有教师学历层次。实现博士学位教师达到10%,硕士学位教师达到70 %的目标,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整体的学历结构;
(三) 双语教学教师培训。为提高我院教师的双语教学水平,学院每年资助2~3名左右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双语教学进修学习或培训,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四) 学术交流。学院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每年资助部分骨干教师参加国际和国家级高层次学术会议,了解学科前沿和专业知识,加强学术交流;
(五) 专业课教师每年利用寒暑假必须到相关企业进行专业知识更新,每学年至少两周(与企业横向应用技术项目、带学生到企业、公司实习等视同到企业专业更新)。在企业期间补助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 业务培训。选派青年教师进行课程进修、岗前培训、外语培训、社会实践与工程实践能力、教育教学基本技能等培养;
除以上形式外,学校还将根据需要选派教师参加其他形式的专项培养。
三、师资培养条件
(一) 进修对象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进取精神,安心本校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
(二) 申请参加进修的人员应为各系(部、院)的业务骨干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愿为我校发展做出进一步贡献的教师;
(三) 符合学院审定的年度进修培养计划;
(四) 教师在学院工作一般要求满3年,在校工作期间工作量饱满,近三年考核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其中一年考核成绩为优秀;
(五) 第二次申请一年以上的学习进修,原则上要求距离前一次一年以上的学习进修至少相隔2年。同一人员同一层次的学习进修,学校只安排一次;
(六) 身体健康。
四、师资培养经费资助
(一) 行政指令性的行业和职业培训经费全额由学院承担。
(二) 根据工作需要,攻读高一级学位者,培训前3年年度考核成绩必须良好及以上,且至少有1次优秀,资助学费总额度的50%。
(三) 其他培训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费用另行核定。
五、师资培养审批
教师学习培养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师培养申请审批表》(附件一),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六、师资培养的管理
(一) 被列入培养计划的各类人员,学校不提供专门时间脱产参加考前复习、跟读或先期合作研究。
(二) 凡经学校批准、由学校资助的各类培养人员原则上均应先与学校签订《教工培养服务协议书》,然后方可办理工作量核算及其他手续。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种培养均属个人行为,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校也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 各类培养人员完成学业(结业)后应及时回校工作。原则上培养时间不得延长。硕士毕业后不允许连续攻读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不允许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特别需要者,须经学校批准。
(四) 经学校批准的自费出国且学成后欲回校工作者,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
(五) 培养人员在培养学习期间应严格履行协议,中途不得改变培养类型或提出工作调动。
(六) 培养人员学成回校工作,应自觉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管理等任务。
七、师资培养人员考核
(一) 培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人所在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将培养人员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 培养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期完成培养任务。培养期间,每学期末应向本人所在部门汇报思想和学习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 培养人员必须参加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八、附则
(一) 学院其他教职员工的培养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后附:附件一《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师培养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教工培养服务协议书》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教师培养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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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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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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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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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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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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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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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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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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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申请 (由本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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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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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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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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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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